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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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事業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
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
使用事宜。
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
及申報。
第一項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監測設備之種類及設置之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
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
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