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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