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 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