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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間應繳納之房屋稅,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 承租人負擔。承租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嗣後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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