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設定地上權除依競標結果收取權利金外,應按訂約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五計收地租。
前項地租,於申報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前二項計收之地租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時,改按
應繳納之稅費計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