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