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廢棄車輛於移置過程或存放於指定場所保管期間,環保局如有造成車輛
  損害情事,並經環保局及車輛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雙方確認無誤者,得委
  請雙方同意之合格汽車修配(理)廠估價後,送廠維修回復至環保局執
  行移置作業前之原有狀況。
  前項修復費用由環保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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