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