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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按月將參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 異動月報表(附件三)送本會。
附件三-參加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人員異動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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