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20139827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由參加互助機關造具名冊(附件一),
  檢同互助資料卡(附件二)送本會全體一次辦妥參加手續。
  新任人員於就職當月,依前項規定辦理。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