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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綠色環境學習營地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契約期滿或終止,受委託者應於期滿或終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府 委託以及經營期間擴充之營地設施、設備點交歸還本府,其自有物品應 自行取回,否則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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