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綠色環境學習營地委託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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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民間經營理理綠色環境學習營地,
  以發展彰化縣整體環境教育為目標,建構一個兼備「運籌中心」及「學
  習中心」功能之綠色環境學習中心,特訂定本辦法。

  經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供相關證
  明申請接受委託經營:
  一、組織及財務狀況健全,業(會)務推展狀況正常。
  二、具有辦理委託經營工作之執行能力。

  本辦法經營之管理期限不得超過九年。

  委託經營之目的、管理期限、經營範圍、資格條件、評選方式及標準等
  事項,本府應依有關規定於辦理委外經營理時公告之。

  申請接受委託經營者,應就財務計畫、環境教育活動、經營管理、回饋
  方式及回饋金提撥標準等內容提出經營管理計畫,經公開評選程序決標
  後,該經營管理計畫應納入契約履行。

  經本府公開評選決標評定為取得簽約資格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
  與本府簽訂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並履行,逾期未簽訂契約或履行者,得撤
  銷其決標或解除契約。

  受委託者,應依第五條之經營管理計畫執行辦理,其所需經費需由受委
  託者自行籌措負擔,並得依經營項目對外收取相關費用,其盈虧自負。
  前項對外收取相關費用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受委託者依據第五條經營管理計畫於委託經營期間,每年所獲稅前盈餘
  ,應依回饋計畫中之回饋金提撥回饋金解繳縣庫,回饋金提撥比例不得
  低於百分之十。

  受委託者應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額度於本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時公告之
  。

  受委託者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自負經營管理及公有財產維護管理之責,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
      。但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之損壞,得報請本府專案處理
      。
  二、應負擔營地水電及相關費用暨其所需之各項稅賦。
  三、於受託經營管理期間,須變更或增設設施、設備者,應報請本府同
      意。
  四、室內任何裝潢不得損及營地建築結構及危害公共安全。
  五、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讓部分經營權。
  六、不得違反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

  受委託者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經營餐飲、紀念用品販售及其他與環境
  教育相關之營業行為。

  本府得籌組綠色環境學習營地委託經營管理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得對
  受委託者經營情形進行瞭解,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考核。

  受委託者如有下列情形,經本府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得終
  止契約:
  一、營地之使用或有關環境教育活動執行違反契約之規定。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監督者。
  三、未經本府同意轉讓部分經營權。
  四、管理不善,環境髒亂,影響景觀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契約期滿或終止,受委託者應於期滿或終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府
  委託以及經營期間擴充之營地設施、設備點交歸還本府,其自有物品應
  自行取回,否則視同廢棄物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