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