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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