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技
佐、分隊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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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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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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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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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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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之
第五、六、七、八、十三、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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