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0年 4月13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00759540號令修正發 布第 5條至第 8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暨編製表;並自中華民國 100 年 4月1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場長、大隊長、副大隊長、科員、技士、技
  佐、分隊長、小隊長、辦事員、隊員、書記。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局務會議,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大隊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之
  第五、六、七、八、十三、十五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