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由村(里)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設主席團,除村(里
  )長為當然成員外,由出席村(里)民於會議前推選二人組成之,並互
  推一人為主席。
  聯合召開村(里)民大會時,由各該村(里)長為主席團成員,並互推
  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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