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91
人,瀏覽人次:
95291965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58224號令修正公布第 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6月29日嘉義縣政府89府秘法字第 07517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58224號令修正公布第 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十條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費,由 本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