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10058224號令修正公布第 3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督導或推行村(里)民大會所需業務費、差旅費、加班費及開會費,由
  本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開會費應撥交村(里)辦公處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