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收回自行處理者。 二、縣有財產用途變更者。 三、委託經營管理之原因消滅者。 四、都市計畫變更者。 五、受託人有應改善事項,經委託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 仍不符委託機關要求者。 六、違反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者。 七、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