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收之款項,駐
收人員或代收稅款處應逐日將經收款項按其性質填具日報表,附同繳款書
有關各聯,分送收入機關及有關管轄公庫查核。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
派員駐收各項收入者,仍由該原派遣之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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