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
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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