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將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書面通知其法定代
  理人,惟應以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並應將學生學習情
  形與身心特質做必要之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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