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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學校應將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書面通知其法定代 理人,惟應以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並應將學生學習情 形與身心特質做必要之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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