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有關
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
    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以合併土地附近之市價概估及當事人之價格主張,徵詢參與調處人之
    意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
    併建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