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有關 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下︰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度 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以合併土地附近之市價概估及當事人之價格主張,徵詢參與調處人之 意見,並由各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 併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