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空地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
  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地價稅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
  者減徵百分之七十,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
  前項稅費優惠,應依法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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