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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投資人對興建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全責,並受執行機關之指導監 督,其辦理不善時,應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時,執行機關得視其情節停 止其部分或全部經營,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得接管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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