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工程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或承攬人或管線工程申請人
之姓名及地址。
二、營建餘土數量、土質及處理作業時間。
三、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名稱及核准文件。
四、營建餘土運送時間、路線、處理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五、其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規定事項。
承造人或承攬人應於開工前向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登錄工程基本資料及
取得工程流向編號,並檢附於處理計畫。
處理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已開工者,應於營建餘土實
際產出前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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