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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單位,應按月將新進、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 造具異動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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