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該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
墓之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
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設置之私人墳墓,亦同。
前項修繕墳墓應向所在地之鄉(鎮、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時應
檢具之相關文件,由所在地之鄉(鎮、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人墳墓修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墳墓原有之形式。
二、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三、進行部分之修護。
四、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六、修繕施工僅得於原墳墓範圍內施工。
七、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修繕期間鄉(鎮、市)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查察,如發現有違反前項修
繕規定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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