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該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
  墓之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
  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設置之私人墳墓,亦同。
  前項修繕墳墓應向所在地之鄉(鎮、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申請時應
  檢具之相關文件,由所在地之鄉(鎮、市)主管機關定之。
  私人墳墓修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墳墓原有之形式。
  二、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三、進行部分之修護。
  四、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六、修繕施工僅得於原墳墓範圍內施工。
  七、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修繕期間鄉(鎮、市)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查察,如發現有違反前項修
  繕規定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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