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共有不動產依應有部分辦理登記,或依下列規定與其他共有人協議辦理
  分割登記:
  一、已登記應有部分,按其應有部分辦理。
  二、未登記應有部分,應查明權源後,依應有部分辦理。
  應有部分不明或不能協議分割者,應訴請法院判決,依確定判決辦理。
  前二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及其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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