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不動產依應有部分辦理登記,或依下列規定與其他共有人協議辦理 分割登記: 一、已登記應有部分,按其應有部分辦理。 二、未登記應有部分,應查明權源後,依應有部分辦理。 應有部分不明或不能協議分割者,應訴請法院判決,依確定判決辦理。 前二項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及其登記,應依法定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