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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最大縱坡度: 道路之最大縱坡度(%)規定如下表: *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 慢車道之最大縱坡度以不超過三.五%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形酌予 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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