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管線機構於開工前應通知里辦公處並經由公共管線管理系統向主管機關
  申報開工。
  管線機構應依經核准之申請挖掘文件實施道路挖掘。但作業中遇有障礙
  物而須辦理變更施工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因前項但書事由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致未能於許可期限竣工者,管線機
  構於期限屆滿前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展期,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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