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作業人員進入共同管道作業期間,作業負責人應於共同管道出入口
  設置標示牌,標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項目與內容、作業負責人姓名、
  聯絡電話、進入人數及預計進出時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