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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前條作業人員進入共同管道作業期間,作業負責人應於共同管道出入口 設置標示牌,標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項目與內容、作業負責人姓名、 聯絡電話、進入人數及預計進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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