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區公所應負責轄區內空地及空屋之查報,並造冊及列管。經發現
  有違反第四條規定情形者,由本市各區公所造冊,並將其違規事實通知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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