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三年度高雄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附屬單位預算主管機關應對所屬營(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概算切實
  審核後編具審核意見表於八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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