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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未設籍本市之勞工,於本市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時,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情形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發放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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