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因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於前條第一款規定 額度內,先予發放部分慰問金。 勞工因重大職業災害而有住院之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先予發放慰問金新臺 幣五千元。 主管機關為認定前二項之重大職業災害,得就勞動檢查機構之通報表、地 方檢察署相驗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予以審酌定之。
未設籍本市之勞工,於本市勞動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時,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情形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發放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