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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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