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或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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