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就相關單位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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