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縣議員二至四人,由縣議會推薦之。
二、鄉(市)代表三至六人,由各鄉(市)代表會各推薦一人之。
三、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四人。
四、本業務主管一人為當然委員,並由民政處長擔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不足法定員額或總員額額數為偶數,得由本府就
第三款人員增聘之。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出任之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出缺時得
予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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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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