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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執行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查驗加水站作業衛生與機具之衛生狀況及紀錄, 並得抽樣檢測;必要時,得會同警察關為之,加水站業者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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