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墓地使用期間自申請日起七年為限,屆時應自行掘起洗骨,如因家庭民
  俗或屍體未腐盡等因素不能或無法起掘者,得申請延期,但以一次為限
  ,期間不得逾二年,並繳收原使用費之半數。經確認無遺族或遺族不為
  處理者,得由本所代為處理,並向其遺族徵收代辦費。墓主若依風俗習
  慣起掘撿骨者,原墓地無條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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