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體育場場館,未經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
  上發布使用體育場場館名稱。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府、本
  場為協辦單位。
  申請使用場地如需置售票處,應在本場指定地點設置,並不得擅自張貼
  海報、標語等宣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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