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
  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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