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在山地鄉所設各機關學校需用建築、公共造產、農業試驗實習
  及交通、水利等用地時,得經該管鄉公所層報民政廳核准無償使用後,
  依法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山地保留地。但公共造產用地以山地鄉公所為
  限;農業試驗實習用地以農業試驗機關及山地各級學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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