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應依左列規定遴用坑內、坑外及機電安全督察員: 一、經常僱用坑內礦工六十人以下者,應遴用坑內安全督察員一人,每 增加六十人,增用一人。 二、經常僱用礦工五百人以下者,應遴用坑外安全督察員一人。但經常 僱用礦工三十人以下之礦場,得由坑內安全督察員兼代其職。 三、使用十瓩以上電力設備之礦場,應遴用機電安全督察員一人,其電 力契約量超過五百瓩,增用一人。 礦物局認有必要時,得令礦業權者增用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