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應依左列規定遴用坑內、坑外及機電安全督察員:
  一、經常僱用坑內礦工六十人以下者,應遴用坑內安全督察員一人,每
      增加六十人,增用一人。
  二、經常僱用礦工五百人以下者,應遴用坑外安全督察員一人。但經常
      僱用礦工三十人以下之礦場,得由坑內安全督察員兼代其職。
  三、使用十瓩以上電力設備之礦場,應遴用機電安全督察員一人,其電
      力契約量超過五百瓩,增用一人。
  礦物局認有必要時,得令礦業權者增用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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