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安全主管職掌範圍如左:
  一、安全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
  二、特別採掘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或變更之籌劃。
  四、礦場安全守則草案之擬訂或修訂。
  五、礦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督導實施。
  六、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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