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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統一捐募運動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籌募委員會於勸募工作結束後,應將認捐人姓名、認捐數額,公告或登 報或印發徵信錄,以資徵信,募得財物不得使用,須詳細列冊,移交事 業使用單位,並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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