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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學校省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眷舍房地基地為適應各機關學校發展需要且眷舍房屋報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拆除者,其眷舍現住人騰空眷舍後,得比照辦理騰空標售眷舍 現住人之規定辦理。其有關各項補助費用,由需地機關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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