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營業之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管理單位,負責
  執行左列事項:
  一、公共秩序之維持。
  二、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違規攤販之告發或檢舉。
  四、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其他有關攤販之管理及交辦事項。
  管理單位未能確實執行前項事務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改組;必要時亦得
  派員執行前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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