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臨時集中區段營業之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成立管理單位,負責 執行左列事項: 一、公共秩序之維持。 二、環境衛生之維護。 三、違規攤販之告發或檢舉。 四、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其他有關攤販之管理及交辦事項。 管理單位未能確實執行前項事務者,主管機關得令其改組;必要時亦得 派員執行前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