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縣主管機關每逢雙數年應評鑑轄內旅館業,經評定成績特別優良者報請
  本府予以獎勵或表揚。
  前項評鑑標準及獎勵措施由各該縣政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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