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零售商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未貼憑證及其他禁止轉售之菸酒,亦不得
  販賣自行印製之酒類內外包裝品(紙)紙盒、瓶等及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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