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金門地區菸酒零售業務,特依「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
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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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權責劃分:
一、本府財政科:菸酒零售管理督導事項。
二、本府建設局: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事項。
三、稅捐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初審核對事項。
四、警察局:協助違規營業之取締及有關市場管理事項。
五、物資供銷處:核發零售商許可證及有關市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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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菸酒零售商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有營業場所足以經營菸酒事業者。
二、公賣品(菸、酒)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陳列。
三、營業人應同時販賣台菸、酒,不得僅售金門酒廠所產酒類。
前項營業場所,以建築物第一層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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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申請經銷菸、酒應依規定填具格式(如附表一)向菸酒配銷機關
(物資供銷處)提出申請,經勘定合於發給菸酒販賣許可證明後,據以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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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為零售商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一、違反「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之規定未滿一年者。
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定,被處罰未滿其期限者。
三、本同地址或同一負責人已領有菸酒許可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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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配銷機關應於收到零售商申請後十五日內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如為不予許可之決定,應敘明原因。前項決定應將副本抄送本府財政
科及每月配銷資料抄送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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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配銷機關依本規則所為之許可,應發給零售商許可證(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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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許可證不得轉讓或頂替使用。
前項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污漬時,應敘明時間、原因向配銷機關申請補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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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應於許可證上載明之營業處所營業。
零售商應將許可證、零售標幟及定價表懸置於營業處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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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出售菸酒應遵照公告之零售價格,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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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菸酒包裝粘貼於包裝之憑證開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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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菸類容器或粘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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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未貼憑證及其他禁止轉售之菸酒,亦不得
販賣自行印製之酒類內外包裝品(紙)紙盒、瓶等及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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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販賣品質變異包裝污損或超過保存期限之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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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名稱或地址變更時,應敘明原因向有關機關(本規則第二條所列
單位)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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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負責人死亡或因故不能作業時,得由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繼續營
業並於三個月內檢具死亡者戶籍謄本及有關文件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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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經核發許可證並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應於六個月內從事菸酒販
賣,逾期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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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經核發許可證並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三個月
仍無台菸、台酒販賣紀錄者,得撤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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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涉及「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
辦法」其他法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或
違反第十六條未依限辦理繼承變更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撤
銷其許可。
三、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文規定者,通知限期改正,經通知改正三次後仍
不改正者,撤銷其許可。
四、原址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菸酒販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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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配銷機關應針對本管理規則有關規定事項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會
同相關單位對零售商實施查核,並視需要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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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盡事宜依「金門、馬祖地區菸酒產銷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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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配售作業實施要點由銷售單位另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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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實施,一年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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