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或水源之礦坑採礦時,應備有舊坑之詳細實測圖及 記載水源情況之資料,並應設置三十公尺以上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 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安全設備者,報經礦務局核准得免留防水礦 壁或岩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