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在鄰近舊坑或水源之礦坑採礦時,應備有舊坑之詳細實測圖及
  記載水源情況之資料,並應設置三十公尺以上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
  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安全設備者,報經礦務局核准得免留防水礦
  壁或岩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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